文章发布日期:2026-09-15
1、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固废法)及《刑法》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体取决于污染后果的严重程度。
2、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若露天堆放危废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措施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若非法掩埋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执法司法实践:严惩环境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非法处置铝灰等危险废物的行为均被依法严惩。例如,某企业非法倾倒铝灰数十吨,导致土壤和水体严重污染,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处以行政罚款并责令修复环境。
5、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堆放危废,严重污染环境,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按二十万元计)。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废: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按二十万元计)。
EHS人员应重点关注新固废法中加重企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可能触犯刑法的条款,以及行政处罚力度变化等内容,具体如下:加重企业行政责任相关条款固废信息公开与工业固废台账管理责任:依据本法102条之(一)、(八)项,企业需承担固废信息公开责任以及工业固废台账管理责任,若违反将面临5 - 20万罚款。
《固废法》通过明确禁止违法进口固体废物、强化承运人与进口者连带责任等条款,构建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监管、最严厉打击”的固废污染防治体系,其中第115条直接规定承运人与进口者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从法律层面阻断违法进口行为。
连带责任:承运人(如运输企业)需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承担连带责任,强化全链条监管。法律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刚性。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整体修订规模: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新《固废法》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核心要求强化突发事件应对新法明确要求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如医疗废物)实施全链条管理,涵盖产生、分类、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尤其强调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例如,产生单位需制定管理计划,通过技术升级降低废物产出。
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是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本条是修订后固废法新增内容。
特殊情形: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下行为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刑法》第338条定罪处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
可能面临拘留或牢狱之灾的条款:本法120条,EHS人员一定要牢记并研究,日常工作不能违反,否则轻则拘留,重则牢狱之灾。如企业处理危废、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对工业固废的委托处置强化了企业对受托人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的审查义务。
首先固废法120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其次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